房产买卖
来源:燕郊房产律师时间:2020-08-15 20:22:09
在目前二手房交易引发的纠纷中,由于房产中介的原因导致买房者财产损失类型的案件逐渐增多。到底中介在房屋买卖中要负什么样的责任呢?通过一个案例,笔者来告诉大家答案。
案情简介
2019年,甲与乙签订《房屋购买委托协议》,约定甲授权乙购买高青路商品房一套,购入价为17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先付60万元,其余在乙完成委托事宜后一次支付;受托方如授权期未能帮助委托方买到此房,将全额退还之前所支付的一切费用等。
同日,甲、乙、丁签订《房屋交易资金代收代付协议》,约定:甲购买乙坐落于高青路房屋,甲、乙同意在签订《委托购房协议》后,甲应付的委托交易价款60万元,委托丁代收并且代付给乙用于购买上述房屋所用;丁作为见证方。后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乙60万元。
后法院认定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有房源出售的事实,骗取甲60万元,案发前已归还5万元,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并责令将犯罪所得退赔给甲。
原告甲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5万元中的1/3。审判中,甲提供了其与丁的谈话录音,录音反映出甲是经丁介绍认识乙、甲和丁曾口头约定在拿到房屋后由甲支付丁介绍费2万元。
燕郊房产律师解析
甲与丁是否存在居间合同关系?
甲作为委托人与乙签订的《房屋购买委托协议》已明确写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授权期限及费用支付等内容,说明两人之间形成了委托购买房屋的合意。《房屋交易资金代收代付协议》中虽在形式上写明丁系见证方,但综合录音中反映的甲是经丁介绍认识乙、甲和丁当时曾口头约定在拿到房屋后由甲支付丁介绍费2万元、《房屋交易资金代收代付协议》中三方约定了甲应付的委托交易价款60万元委托丁代收代付给乙等情况,应认为三方之间虽无书面的居间协议,但丁对于甲与乙之间委托购买房屋协议的成立起到重要的媒介作用,三方之间形成了就委托购买房屋协议的居间合同关系。
丁对甲的财产损失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丁虽然没有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但由于其未尽到居间人的谨慎审查义务,其行为虽然不是故意但具有重大过失,未审慎调查核实乙提供的房源信息的真实性,对甲的损失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丁具体应该什么承担赔偿责任呢?
甲作为委托人在订立《房屋购买委托协议》的过程中,未对乙提供的房源信息进行仔细审查,具有一定的过失,其对自身损失亦负有责任。因甲至今仅从乙处退赔5万元,仍存在55万元的损失难以弥补,考虑到丁在居间活动中的过错程度及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由丁在2万元范围内就乙刑事退赔不足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2万元范围内就乙刑事退赔不足部分对原告甲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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