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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诉讼

燕郊房产律师:房产纠纷诉讼,这些证据要备好!

来源:燕郊房产律师时间:2020-08-15 18:44:41

  发生房产纠纷的时候,我们提供的证据是很重要的,要是我们提供的证据不充分,那对我们将会很不利。那么打房产纠纷的官司的时候,我们需要提供哪些证据呢?又应该注意些什么呢?

  一、房产纠纷诉讼要提供哪些证据?

  1、当事人为法人的,应提供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需委托他人进行诉讼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2、提供房屋出卖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和身份证明。

  3、出卖共有房屋应提交其他共有人是否同意的书面证据。出卖、出租房应提供房客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证据。

  4、提供买卖双方订立的买卖房屋合同书。

  5、如已交款或鉴定的,应提出交款的书面证明。

  6、其它应提交的证据。

  二、房产纠纷诉讼需注意什么?

  1、房产纠纷举证中注意的问题

  当事人在打房地产官司举证时应尽可能地向人民法院提供原始书证、物证(如有关房地产交易的契约、产权证明等)。同时这也意味着人们在进行涉及房地产的活动中要注意保存好各种往来文书、有关协议、凭证,以便将来一旦发生纠纷,在官司中处于有利地位。

  2、房产纠纷合同审查方面的问题

  房地产案件往往都是以合同形式出现,一旦发生纠纷,酿成官司,审查合同是否有效就是关键。只有严格地审查分析合同,做到准确认定案件性质、类型,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打房地产官司中才能处于主动地位。

  (1)审查签约双方的主体资格、签约能力;

  (2)审查合同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

  (3)审查合同的实质要件是否真实合法;

  (4)审查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无变更情况,以此确定合同是否有效。

  3、有关房地产官司中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问题

  (1)财产保全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申请执行前,为保证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其处分的强制措施。

  (2)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因权利人的生活和生产需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一方当事人预先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财物,或者立即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的诉讼制度在打房地产官司时,如果发现对方当事人不积极参加诉讼,且有可能转移证据、毁灭证据、逃避履行义务的实际情况时,应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以保证案件的及时审理和执行。

  而对于某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如涉及交房、搬迁等案件),为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损失,当事人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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